1.30 同居相处贵宽
同居之人有不贤者,非理以相扰,若间或一再,尚可与辩。至于百无一是,且朝夕以此相临,极为难处。同乡及同官亦或有此。当宽其怀抱,以无可奈何处之。
同居一家的人,有不贤良者无理来烦扰,如果一次两次,还可以跟他据理而辩。如果他全无是处,而且老是以此相待,那真是极其难以相处。同乡或同官之间,也有这种情况。对此应当放宽心胸,把这当作无可奈何的事来处理。
同居、同乡或同事之间,都有共同的生活场所或工作环境。其中如果有不贤良之人常来扰乱,会让自己非常难处。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,有时候要认真对待,有时候则真的要放宽胸怀,不要太放在心上。
1.31 友爱弟侄
父之兄弟谓之伯父、叔父,其妻谓之伯母、叔母,服制①减于父母一等者,盖谓其抚字教育有父母之道,与亲父母不相远。而兄弟之子谓之犹子②,亦谓其奉承报孝,有子之道,与亲子不相远。故幼而无父母者,苟有伯叔父母,则不至无所养;老而无子孙者,苟有犹子,则不至于无所归。此圣王制礼立法之本意。今人或不然,自爱其子,而不顾兄弟之子;又有因其无父母,欲兼其财,百端以扰害之,何以责其犹子之孝?故犹子亦视其伯叔父母如仇雠矣!
父亲的兄弟,叫做伯父、叔父,伯父叔父的妻子,叫做伯母、叔母。给他们服丧,服制比父母减一等,这是因为他们对自己的抚养教育有父母之道,与亲父母相差不远。而兄弟的孩子叫做“犹子”,也是说他们奉承孝顺自己,有子之道,与亲生子相差不远。所以幼小而无父母的,如果有伯叔父母,就不至于没人抚养;年老而无子孙的,如果有犹子,就不至于老无所依。这是圣王制礼立法的本意。今人有的则不这样,只爱自己的孩子,而不照顾兄弟的孩子;又有因其父母亡故,想要兼并其财产,多端烦扰伤害犹子的,自己这样做,又怎能要求犹子来孝顺自己呢?所以犹子也将其伯叔父母看成像仇敌一样了!服制:古时的丧服制度,以亲疏为差等,有斩衰、齐衰、大功、小功、缌麻五种名称,统称“五服”。按《仪礼·丧服》,子为父斩衰三年,父在,为母齐衰杖期,父卒,为母齐衰三年(宋代时为母服齐衰三年);为伯叔父母服期一年,不执杖,亦称“不杖期”。所以说伯叔父母的服制比父母减一等。犹子:指兄弟之子,侄子。语出《礼记·檀弓上》:“丧服,兄弟之子,犹子也,盖引而进之也。”本指丧服而言,谓为己之子服期一年,兄弟之子亦服期一年。后因称兄弟之子为犹子。
古时候将兄弟的孩子,也叫做“犹子”。作者由这个名称,引出一个耐人寻味的道理。兄弟的孩子和自己之间,在某种意义上可谓是一种次父子的关系。兄弟的孩子,在某个意义上就像自己的孩子,也应多加关爱照顾。这既避免兄弟的孩子幼无所养,也避免将来的自己老无所依。
1.32 和兄弟教子善
人有数子,无所不爱,而于兄弟则相视如仇雠。往往其子因父之意,遂不礼于伯父、叔父者,殊不知己之兄弟即父之诸子,己之诸子即他日之兄弟。我于兄弟不和,则己之诸子更相视效,能禁其不乖戾否?子不礼于伯叔父,则不孝于父,亦其渐也。故欲吾之诸子和同,须以吾之处兄弟者示之;欲吾子之孝于己,须以其善事伯叔父者先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