占者揲蓍时,始得初爻,全卦尚在未知之中,故云“其初难知”。至上爻揲出,则全卦六爻皆已决出,则上爻之意自明,故云“其上易知”。本末:初爻为本,上爻为末。以此拟之对事物的认识过程,则如韩康伯所注:“夫事始于微而后至于著。初者数之始,拟议其端,故难知也。上者卦之终,事皆成著,故易知也。”《正义》:“其初难知,是本也;其上易知,是末也。以事本故难知,以事末故易知,故云本末也。”
初辞:初爻的爻辞。拟之:拟议其端。卒:事物之终结。成之终:完成于卦之上爻。初爻为始,上爻为终。
杂物:同“六爻相杂”之义。撰德:撰述阴阳之性能。撰:述也。德:性能也。辩:通辨,辨别也。中爻:卦体初,上爻之外,中间的三至五爻称中爻,此就全卦而言。卦分上下体,上体之五爻与下体之二爻,分居上下卦体之中位,亦称中爻。此处与下文相应,中爻当指全卦的二、三、四、五爻。备:具也。
噫:感叹中四爻之妙也。要:切要之处,下文“其要无咎”之“要”同。
彖辞:卦辞。《本义》:“彖,统论一卦六爻之体。”《正义》:“言聪明知达之士观此卦下彖辞,则能思虑有益以过半矣。”
二爻与四爻同功者,为耦位之阴功也。异位者,《易》尚中,二爻处下卦之中位,故多誉。五爻为君位,四爻逼近君位,故多惧。
此句进一步伸叙二、四爻。二、四居阴位,其性柔,当以亲附于人以得济,即“柔之为道,不利远者”,故二爻多誉,四爻多惧。如果二、四爻为阴爻,阴爻居阴位,皆可无咎,以“其用柔中”之故也。中,指中爻,二、三、四、五皆为全卦之中爻。
三爻与五爻同功者,为奇位之阳功也。异位者,五以君位为贵,则三为贱。贵多功,贱多凶。等:差等也。
三与五处奇位,奇为阳。柔处阳位故危,刚处阳位故胜。此段《正义》至“思过半矣”在第七章之末,“二与四同功”至“其刚胜邪”在第八章之首。《本义》单列为第九章。今据文意移此。
《易》之为书也,广大悉备。有天道焉,有人道焉,有地道焉,兼三才而两之故六。六者非它也,三才之道也。道有变动故曰爻,爻有等故曰物,物相杂故曰文,文不当故吉凶生焉。
《本义》:“三画已具三才,重之故六,而以上二爻为天,中二爻为人,下二爻为地。”此句意谓,无论是三画的八个经卦或六画的六十四个别卦,都是天、地、人三才统一的象征。
天道、人道、地道三者各自内在的以及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与转换,《易》以卦体中爻的变动象征之。《集解》引陆绩:“天道有昼夜日月之变,地道有刚柔燥湿之变,人道有行止动静、吉凶善恶之变。圣人设爻以效三者之变动,故谓之爻也。”此说仅及三才各自内在的变动,忽略了三才之间的关系,意尚未尽。
等:差等。有性质与位置的差异,《易》以此象征事物的远近贵贱之等。
《本义》:“相杂,谓刚柔之位相间。”文:纹也。象征万物递相错杂。
文不当:谓阳爻在阴位,阴爻在阳位。《正义》:“若相与聚居,间杂成文,不相妨害,则吉凶不生也。由文之不当,相与聚居,不当于理,故吉凶生也。”并非一定当位吉、不当位凶也。此段《正义》紧接前段,在第八章;《本义》单列为第十章。今据文意移此。